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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3-25 11:35:38
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
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、第 6 條、第 8 條修正草案:
【修正目的】
●因應重建實務需求 因應現行規定可能造成畸零地 、 地籍零碎 、 小面積設計不易或都市景觀等問題 故鬆綁合併鄰地規定 。
●政策引導時程獎勵逐年歸零 109年 5 月時程獎勵屆期後申請重建意願可能降低, 並兼顧公平性 故展延時程獎勵期程及逐年調降獎勵額度 。
●引導鼓勵大規模重建 為擴大申請重建面積提高重建效益,故增訂規模獎勵,並替代時程獎勵 。
【修正重點】
一、取消基地合併鄰地限制
◆解決畸零地 、 小面積設計不易及都市景觀等問題 。
二、時程獎勵減半逐年遞減
◆施行後第 4 年內申請重建者給予基準容積 5 之獎勵 自第 5 年起逐年減少 1 獎勵值 。
三、新增規模獎勵
◆200 ㎡ 以上即可申請規模獎勵替代逐年遞減之時程獎勵 。
【修正目的】
●因應重建實務需求 因應現行規定可能造成畸零地 、 地籍零碎 、 小面積設計不易或都市景觀等問題 故鬆綁合併鄰地規定 。
●政策引導時程獎勵逐年歸零 109年 5 月時程獎勵屆期後申請重建意願可能降低, 並兼顧公平性 故展延時程獎勵期程及逐年調降獎勵額度 。
●引導鼓勵大規模重建 為擴大申請重建面積提高重建效益,故增訂規模獎勵,並替代時程獎勵 。
【修正重點】
一、取消基地合併鄰地限制
◆解決畸零地 、 小面積設計不易及都市景觀等問題 。
二、時程獎勵減半逐年遞減
◆施行後第 4 年內申請重建者給予基準容積 5 之獎勵 自第 5 年起逐年減少 1 獎勵值 。
三、新增規模獎勵
◆200 ㎡ 以上即可申請規模獎勵替代逐年遞減之時程獎勵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