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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8-28 13:08:25

新制租賃契約自109年9月1日上路
新制租賃契約自109年9月1日上路 重點
1 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
2 收取電費要約明夏月(6月至9月)及非夏月,且都不超過台電鎖定最高級距之金額
3 房客因故要長期療養或房東要收回重新建築(都可以提前終止租約)
4 住宅修繕期間可扣除租金
5 租賃關西消滅後,房客遺留物視為拋棄所有權
詳細內容請上地政司網站查詢:https://www.land.moi.gov.tw/


內政部109年8月26日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(企業或個人通用)


 修正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