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-09-02 09:56:28
友人出面租屋 她是保證人
〔記者陳冠備/彰化報導〕彰化縣一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林姓房客,林男又把房子交給一名林姓女子居住,沒想到林女在屋內燒炭輕生,房東認為該屋已成凶宅,要求林男及林女兒子應賠償房屋減損價值一百二十萬元,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,林女輕生行為未造成房屋毀損,房東也無法舉證林男及林女有任何故意或過失,最後判處房東敗訴,可上訴。
現行審判界對凶宅價值的判決標準不一,有判決認為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,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,房屋成為凶宅確實會貶值,依此判房東勝訴;也有判決認為房價下跌是抽象損失,房屋沒有確實受損而判決房東敗訴。有法界人士建議,最高法院應統一見解,避免法律秩序產生混亂。
友人把屋交給她住 她輕生
判決書指出,這名房東於二O二二年七月間,以月租金一萬二千元出租予林男,由林女擔任連帶保證人,隨後林男將房屋交給林女居住,但林女住了一個多月後,就在房屋內輕生死亡。
房東認為,林女在此屋內輕生,且此行為仍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,是故意違背善良風俗,導致房屋成為凶宅,房屋經濟價值貶損,已構成侵權行為,在林女死亡之後,即向其繼承人求償;另外,林女輕生事件讓房子變凶宅,造成交易價值減損,而林男為承租人,本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,卻未能阻止此事發生,因此也認定林男未能承擔承租人責任,而一併請求其連帶賠償。
簽約人及繼承人都判免賠
法官審理後,認為林女輕生行為是否故意悖於善良風俗?房東無法提出可證明,且輕生行為甚多,除常見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所致,也可能出於瞬間意念所為。另外,一般人在輕生時,僅剩存活與否的意念,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的故意?
法官指出,客觀上林女輕生行為沒有對房屋造成形體毀損或破壞、也未使功能減損、喪失,認定原告請求賠償無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