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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0-10 10:14:10
贈房地防棄養 律師:明定負擔內容+公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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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陳鳳麗/南投報導〕南投縣劉姓老翁附帶「孝順長輩」、「年節負責祭拜祖先」等條件,將房、地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長子,但長子沒遵守約定被法院判准「撤銷贈與」。父母或祖父母贈與房地產給晚輩後被趕出、要不回的事時有所聞,律師張鈞翔建議,長輩用贈與方式把房地過戶給兒孫,若有附帶條件就屬附有負擔的贈與,最好能在成立贈與契約時,約定好受贈人應負擔的內容,做不到即撤銷贈與,且契約最好能公證,以避免日後訴訟時舉證上的困難。
避免兄友弟恭等抽象用語
張鈞翔指出,長輩贈與不動產予子女或晚輩時,如果是有附帶條件,如同新聞中的劉姓老翁一樣,想保障自身權利,最好能在成立贈與契約時,約定好受贈人應負擔的內容,且內容應具體明確,例如:劉姓老翁約定要住在該屋到百年後,或受贈人應按月給付一定金額的孝親費、受贈人應與贈與人同住等,避免抽象用語,例如:須父慈子孝、兄友弟恭等涉及主觀評價的用語。
契約也要註明日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,贈與人即可依民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其贈與。而這些約定,最好能以書面契約記載明確,甚至契約予以公證,以避免日後打官司時舉證有困難。
張鈞翔說,如果雙方沒有此類附負擔的約定,贈與人只能在符合民法第四一六條要件時,即對於贈與人或其一定血親或姻親,有刑法規定的故意侵害行為,例如傷害、恐嚇等,或者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,才能撤銷贈與。但要注意,贈與人必須在知悉上面所說的情況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。